徐开大委发〔2022〕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业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有关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业务包括:
(一)工程类:基本建设(修缮)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及审核)及结算审计、重大建设项目的全程跟踪审计;
(二)财经类:学校财务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资产管理审计等;
(三)综合类: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
(四)经学校批准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业务。
第五条 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江苏地区注册或具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资质和人才队伍;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执业记录;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五)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对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招标遴选合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 审计处与合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涉密项目须签订保密协议书。
根据学校合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与中介机构正式签订前,审计处应当将合同文本提交学校法律部门审查,规避法律风险,保护学校权益。
第二章 审计业务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 审计处依据合同约定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管理。
审计处要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第八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中介机构审计业务顺利实施。
第九条 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处应当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学校依据合同约定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分别从相关工程项目成本或相关经济业务的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监 督
第十二条 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审计处应解除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合作,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审计处参与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要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与强化责任考核,不得出现以权谋私和舞弊作假行为。对严重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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