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质量信息 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
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
办发[2019]5号)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领城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
工作要求,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民政部制
定了《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指引》(自愿性规范,以下简
称《指引>),现印发你们。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积板推广运用《指引》,结合开
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因地制宜细化完善公开事项和
工作要求,指导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主动公开服务质量信息,自觉
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机构阳光服务,老年人自由选择,市场公平
竞争,全面提升养老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附件: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指引
附件
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
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行为。
二、公开内容
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事项主要包括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
务过程信息、服务质量管理信息等三类,各机构可根据实际增加
其他公开事项。
(一)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法人登记情况、备案信息、相关资
质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服务资源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可提供服务的老年人类型及床位数、
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遵循的服务质量规
范标准、相关从业人员数量、设施设备情况、接收捐赠或志愿信
息等。
(三)服务质量管理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公开相关规章制度、意见反馈途径、相关
服务质量检查记录等情况。
三、公开方式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及时更新。
1.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书面告知、在机构显要位置设置公
示栏公布等方式公开信息,并告知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有条件
的地方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统一信息平台,为养老服务机构公开发
布信息提供便利。
2.服务质量信息中使用格式条款的事项,应当在经营场所醒
目位置予以公示,涉及服务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
项和风险警示、纠纷处理、法律责任等与老年人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事项,应当按要求向老年人做出重点提示和说明。
3.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前应履行内部程序,经主要负责人
审批同意后对外公开,并做好审批记录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