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7年度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健康与养老学院 作者:健康与养老学院 发布时间:2022-03-29 14:30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质量技术监督局、老龄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14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 )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养老院服务质量,保障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幸福晚年,省民政厅、公安厅、卫生计生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老龄办联合制定了《2017年度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老龄办

2017330

 

 

2017年度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尽快在养老院服务质量上有明显改善的重要指示,根据民政部开展的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及《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苏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精神,对照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提升工作。到2017年底,申办养老院政策壁垒进一步打破,所有符合条件的养老院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养老院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养老院标准化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入住养老院老年人满意度不断提升;所有养老院都能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针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康复护理能力显著提高;加强养老院安全管理,重点突出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建设。通过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提升工作,全省涌现一批质量有保证、服务有标准、人员有专长的专业化养老院。

二、专项行动

本次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从20173月份开始,具体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督查整改和巩固提高四个阶段。本方案中所提到的养老院是指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的养老机构。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3月至4月底)

1、成立领导机构。省民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成立江苏省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统筹协调全省范围内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相关工作。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联合当地公安、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根据地方实际认真开展好本地区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的具体工作。(415日前完成)

2、开展专题培训。省民政厅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培训,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本方案的落实要求,培训对象为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分管养老服务的领导。各市、县(市、区)要结合省的培训内容,对本地区民政、老龄部门业务干部进行专题政策培训,对各地养老院院长和养老护理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420日前完成)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4月下旬至5月底)

3、开展摸底排查。各地要依托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和省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全面开展养老院摸底排查工作。要重点针对养老院消防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等,开展专项的调研评估,找准本地区养老院服务质量存在的具体问题,研究对策加以解决。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评估。(520日前完成)

4、开展自查自纠。组织辖区内所有养老院、包括未取得设立许可证的养老院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见附件)认真自查。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养老院要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确定整改方案及期限。养老院应向负责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及整治方案,各级民政部门应对养老院的整改进行指导。(531日前完成)

(三)督查整改阶段(20176月至10月底)

5、进行全面核查。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卫生计生、质监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养老院自查状况进行核查。各地要根据民政部印发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本地区养老院服务质量层级,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731日前完成)

6、督促全面整改。各地要根据核查结果,明确监督整改的责任人,督促责任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工作。对于服务质量优秀,群众反映良好的养老院,要通过各类渠道予以宣传表彰,并在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方面优先支持。对于存在问题的养老院,要认真加以整改:

1)对于证照不全的养老院,要对照《养老机构许可办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对于符合《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苏民福[20173号)中建设要求且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院,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公安消防、国土、规划等部门,在养老院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手续,积极协调申领证件,必要时可由县级政府牵头督办,研究解决方案,补办完善相关手续。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养老院,要迅速整改整治,确保养老院老年人生命安全。对于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养老院,要在妥善安置入住对象的前提下,坚决予以关停。

2)对于服务质量较差的养老院,要指导养老院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要求,逐条逐项,对标找差,细致整改。在服务人员方面,确保全院持证护理员不低于护理员总数的70%,所有养老院应配备康复师、营养师等专业人员;在标准化服务方面,所有养老院应制定本院的服务规范,并根据入住老年人实际做相应调整;在医疗服务方面,所有养老院都必须通过内设医疗机构、签约附近医院等方式,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在心理慰藉方面,要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服务,坚决杜绝虐老、欺老现象的发生。(8月底前完成)

7、开展工作督导。省民政厅将联合省公安厅、省卫计委、省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全省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进行督导,各督查组直接下到养老院,督查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问题,听取意见建议。对落实方案不力的地区,江苏省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进行通报批评,省民政厅将扣减当地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补助给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同时,对因服务质量问题而导致事故的养老院进行集中曝光,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10月底前完成)

(四)巩固提高阶段

8、巩固工作成果。依托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和省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全省养老院进行第二轮基本情况摸底,并与第一轮摸底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同时,根据实施方案,盘点进度安排,巩固发展成果。各地要对照本地区实施方案,总结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11月底前完成)

9、总结工作成效。省和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并根据上级领导机构确定的2018年度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主要内容,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

三、重点任务

各地要在巩固本次行动成果的基础上,全面建立起养老院服务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对各类养老院实行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监管,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加强养老院标准化建设。各级各地要加强养老院标准化建设,加快研制养老院基础通用标准、服务技能标准、机构管理标准、医养融合标准等,有条件的可以上升为省级标准,在全省范围推广使用。积极推进养老院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切实发挥标准化在提升养老院质量工作中的规范和引领作用。2017年起,省民政厅将联合相关部门启动为期三年的江苏省等级养老院评定工作,对全省养老院进行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作为行业准入、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二)推动医养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护理站等,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专业便捷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对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的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鼓励养老院与医疗机构之间开展协议合作、建立绿色通道等合作机制,方便老年人就医就诊,实现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的共享融合。以满足高龄、失能、失智等重点老人群体刚性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快护理型床位建设,提供健康管理、康复促进、长期护理等服务。到2017年,护理型床位占机构总床位数比例达到40%以上。

(三)提升养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素质能力。全面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养老院负责人免费培训工程,定期组织养老政策、服务标准、安全管理等内容的培训。到2017年底,全省养老院持证护理员不少于护理员总数的70%,全省所有养老院负责人得到轮训。加强养老院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对营养配餐、保健按摩、心理咨询、精神关爱、健康评估等专业技能人才的培养,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执业医师、护士、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到养老院开展服务,提升养老院综合服务能力。

(四)推进全省养老院信息化建设。积极对接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及时上报相应数据,加强动态管理。继续用好江苏省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确保全省养老院信息系统全覆盖,提升养老院服务效率和智能化服务水平。

(五)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环省行活动。组织协调省、市两级主要新闻媒体、行业媒体,有计划的开展针对养老院服务质量的宣传报道,扩大专项行动的影响力。对于服务质量高,群众口碑好的养老院,要加大宣传力度,培育良好典型;对于服务质量较差,存在欺老、虐老等现象,群众反映强烈的养老院,要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处理。各地要牢固树立养老院质量第一的意识,以实际行动保障老年人基本权益。

(六)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各地要把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作为敬老文明号的重要创建内容,对在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养老院和组织工作得力的部门,优先纳入敬老文明号推荐范围。广泛培育并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努力形成争取先进、力创一流的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级民政、公安、卫生计生、质监等部门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明确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工作中的部门职责。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养老院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检查和整治,对违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各级公安部门依法对养老院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欺老、虐老案件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养老院开办医疗机构的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与民政部门联合推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院合作机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管理,推动服务质量对比提升,对养老院服务质量认证进行监督管理。

(二)加强督导,跟踪问效。各级民政、公安、卫生计生、质监等部门要按照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将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各个岗位、每个环节。要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巡访制度,加强对问题集中、隐患突出地区的督促指导。强化养老院服务质量体系的动态管理,各地要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区域养老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保障入住养老院老人的基本权益。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地要将强化宣传贯彻到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的全过程,有针对性的确定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的宣传重点,充分运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的开展背景、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取得成效等;要组织业务骨干和行业专家深入到辖区养老院,特别是服务质量还不够高的养老院进行帮扶,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确保养老院服务质量得到真正提升。

各省辖市民政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牵头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于520日前报送至省民政厅,并与108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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