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人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来源:健康与养老学院 作者:健康与养老学院 发布时间:2022-03-29 14:08

 为了深入推进我市医养结合发展,进一步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卫老健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加快发展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1.合理规划设置医养结合机构。认真落实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优先举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市、县(市)区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将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纳入功能布

,农村应将镇卫生院与敬老院(区域养老中心、日间照料中)、村卫生室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老年关爱之家)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形成“十五分钟”健康养老服务圈。同一个镇

(街道)建有两所卫生院的,应探索将其中一个转型为护理院,自行举办或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各地将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联体建设,与专科联盟建立合作关系,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资规局等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在区城总量、空间布局、床位单体规模上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

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投融资、用地等优惠政策,鼓励社

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道路。支持纳入医保定点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通过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

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徐州银保监分局等

3.大力发展社区医养结合机构。各地要利用现有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供给。推广社区嵌入式医养结合服务

模式,鼓励各类主体在社区设立集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护等服务于一体的医养结合机构,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失)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日间照料中心、居

家养老服务中心应通过设置护理站、医务室或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并

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到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床位占比达到30%以上。(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等分工负责)4.优化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为各级各类社会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便利条件。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优化审批服务,涉及同级相关行政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

内容。(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政务办等分工负贵)

二、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有效衔接

5.深化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签约合作。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原则,全市已建成的养老机构要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根据服务规范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

式、费用及双方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调配资源、完善合作机制,积极支持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机构应遵循市场机制,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

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紧密对接,建立协作机制。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

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各地要加大.支持力度,为医养签约合作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到2022年,全.

市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等分工负责)

6.加强老年疾病诊治和康复护理服务。完善老年医疗资源布局,建立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老年医院和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为核心,相关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老年医疗和康复护理服务网络。加大老年医院建设力度,到2022年市.(市)区要分别建成1所老年医院。推动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到2022年达到80%以上。积极推动医疗卫生机构适老化改造,开展老年友善服务,到2022年90%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成为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充分发挥康复医疗在老年医疗服务中的作用,为老年患者提供早期、系统、专业、连续的康复医疗服务。大力发展老年护理服务,建立完善以机构为支撑、社区为依托、居家为基础的老年护理服务网络。增强中医药为老年群体健康服务能力,已建成的标准化中医馆要突出医养,完善功能分区,配备中医师,中医类别医师总数不低于医师总数的20%。充分利用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

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满足社区老年人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至少能够提供6类15项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90%以上的村卫生室至少能够提供4类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等分工负责)

7.支持为老年人开展预约上门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完善为老年人上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收费政策以及家庭病床医保支付政策,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为老年人开展预约上门医疗服务、设立家庭病床。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在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服务的基础上,扩大服务内容,提供

个性化服务。在云龙区、泉山区开展预约上门和家庭病床服务.试点,满足特殊家庭服务需求;按照《江苏省“互联网+护理服”试点服务项目名录》,优先开展“互联网+老年护理服务”,整合专业护理力量,为出院老年患者.、社区行动不便的独居和失能老人、慢性病老年患者提供规范的老年护理预约上门服,形成专科护理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补的服务模式。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等分工负责)

8.提升医养结合信息化水平。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依托卫生健康、民政、人社、医保等部门现有信息,建立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类有关老年人信息汇集、融合。加强老年人医疗服务与健康体检信息对接,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主动推送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大力发展“互联网+健康养老",深入开展面向医养结合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全面推进老年人社区医疗、居家养老、上门护理、慢病管理、心理疏导等老年健康延伸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标准化健康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健康管理、健康检测监测、智能康复辅具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人杜局、市医保局等分工负責)

三、积极培育医养结合服务队伍

9.加大医养结合专业人才培训力度。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鼓励引导我市大中专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开设老年服务学科,重点扶持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徐州开放大学、九州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办好养老特色专业,大力支持淮海健康养老职业教育集团、中国矿业大学与徐州医科大学合作的健康工程研究,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统筹现有资源,设立一批医养结合培训基,探索医学类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分级分类对医养结合机构医护人员和服务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开展医疗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增强护理人员的职业吸引力。(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分工负责)

10.鼓励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

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集中培训。对聘任于社区成镇村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的,

可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前到医养结合机构工作,工作经历视同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落实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和多执业机构备

案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引导退休医务人员、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的培育与

支持力度,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结对开展服务,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给予老年人更多关爱照顾。(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等分工负责)

四、跟踪做好医养机构监督管理

11..加强医养结合工作指导。各地卫生健康、民政部门根据部门职责,指导医养结合机构对照《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对达到医养结合机构基本要

求的,要指导按照现行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护理、康复、辅助与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对积极

创建医养结合机构的,要指导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登记或备,按规定进行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和环境建设,加强对医护人员、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取得相关资质,持证上岗。(市卫健委、市民政局等分工负责)

12.严格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市、县(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医养结合服务联合监管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负责养老

机构行业监管,分别纳入医疗卫生执法、医疗质量监管和养老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的考核检查力度,把增加医疗床位和家庭病床、提供

安宁疗护服务等内容纳入考核。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

度。加强医养结合服务诚信建设,建立行业失信联合奖惩对象认定制度,完善医养结合服务信用评价和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机制。(市卫健委、市民政局等分工负责)

五、完善医养结合服务保障政策

13.加大投入支持力度。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

要合理安排用于购买服务、机构建设、人员培训、奖励激励等医养结合服务支出。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

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 .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

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徐州银保监分局等分工负責)

14.加强土地供应保障。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

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兴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服务设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各地要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

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

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上房屋建筑物、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按评估价一并转让。由非

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等分工负责)

15.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养老服务领域的减

税降费优惠政策,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医养结合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稅,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

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医养结合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医养结合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分工负责)

16.完善价格支持政策。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

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对提供医养结合服务、上门医疗服务成效明显的医疗机构,可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单位内部分配时,应主要用于从事上门医疗

服务医务人员的分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等分工负责)

17.加大保险支持和监管。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

3个月。完善协议管理办法,依法严格监管,严防欺诈骗保,建立退出机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总额预算管理,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

合的医保支付方式。按规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屋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完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立长期照护项目清单、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推

动县(市)区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重点发展老年疾病保险、医疗补充保险、意外伤害保

险等,为老年人晚年生活增添一份保障。(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徐州银保监分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等分工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加强沟通协

,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积极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机构建设,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机

,各级在安排财政补助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市医养结合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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