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社〔2017〕40号
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民政厅对《江苏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2017年4月26日
附件:江苏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完善资金分配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引导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
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及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省内各地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融合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本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突出重点、
保障难点、打造亮点的原则,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作绩效等情况建立基本补助和绩效考核奖励机制,不断增强补助资金支持和引导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作用。补助资金要向经济基础薄弱、养老需求较多的地区适当倾斜。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的部署要求,结合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目标任务,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共同研究确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地区。省民政厅负责采集基础数据、编制补助资金测算分配初步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确定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编制下发资金分配文件。各市、县财政局应会同同级民政局,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际,科学统筹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中心、公办养老机构与养老服务直接相关的设施购买、建设和运营;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培训和入职补贴;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维护;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建设;符合条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等。
第三章分配方式
第六条补助资金包括基本补助资金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其中基本补助资金占补助资金总额的70%,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占补助资金总额的30%。
第七条基本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依据各地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失能老年人口数(或8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各地老年人口数采用户籍人口数,以省公安厅统计数据为准。各地基本补助资金=基本补助资金总量*(该地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全省老年人口数*0.8+该地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全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0.2)*(该地财力系数/全省财力系数之和)。
第八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重点对落实养老服务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倾斜支持,引导各地积极完成省定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目标任务,主要依据各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及资金政策指标完成情况、省定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任务推进情况、重点养老项目提供服务情况等方面绩效情况进行测算。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九条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组成绩效考核小组,对各地完
成省委省政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情况、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经费投入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十条绩效考核指标分值的设置依据省委省政府对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要求、省财政管理项目资金规定等确定,包括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养老服务、行业监管、经费投入使用管理等指标。每年度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研究确定。各市、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履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绩效跟踪,确保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各市、县根据绩效考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
查评估,将有关材料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安排人员开展实地核查,确定考核成绩,下发考核通报,并根据考核得分测算各地绩效考核奖励资金。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的地区,不安排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同时视情扣减基本补助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会同
同级民政部门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年度目标任务研究确定分配使用方案,及时拨付下达补助资金。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
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
开制度,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使用情况等,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补助资
金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补助资金外,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参照本办
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切实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2014年12月10日印发的《江苏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4〕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