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关于积极应对人
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部署,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
部、卫健委《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
改社会[2019] 333号)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城市养老院建
设,持续扩大普惠养老服务的有效供给,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
资示范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
服务的积极性,推动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改委、民政部、
卫健委联合制定下发了《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
行)》(发改社会[2019] 33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19 .
年我市成功入选全国第一批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试点城市,
九如城(泉山)养老综合体作为城企合作项目。该项目共建设养
老床位1817张,按照建设床位30%以,上为普通百姓提供养老普惠
床位的规定,将向社会提供546张普惠性养老床位,合作期限定为
7年。目前,该项目第一批276张普惠床位已经建成,即将向社会
提供服务,第二批270张普惠床位计划于2021年底建成使用。推
进普惠养老,对解决广大城市老年人尤其是中低收入且失能半失
能老年人在选择养老服务时面临的“买不到、买不起、买不好、
买不安”问题,探索养老事业产业协同发展、可持续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具有徐州特色的城企联动普惠养老发展模式,大力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徐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争取每年有一批养老
企业及项目入选全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目录。通过城企
联动普惠养老项目的实施,全市普惠养老服务床位不断增长,中
心城区每个街道建成1个嵌入式养老服务综合体,形成覆盖中心城
区的养老服务骨干网,实现普惠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质量和企业
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提升”, 企业建设运营成本和服务价格“两下
降”,人民群众对社会养老服务“一满意”的发展目标。
三、普惠对象
按照“公平正义、弘扬正气、扶贫济困”原则,具有徐州市.
户籍,年龄60周岁以上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列为普惠养
老对象: (一)特困、低保对象、享受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不
包括精神残疾者); (二)烈士父母及配偶; (三)因战四级以上残
疾军人; (四)“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五)中央、省、市评选的
“道德模范”; (六)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中老年人; (七)省级(含)
以上劳动模范; (八)具有以上同等条件的其他人员。非徐州市户
籍,年龄60周岁以上并且符合《关于加快建设淮海经济区人才高
地的意见》(徐委发[2018] 8号)条件的A、B、C类人才父母。
四、普惠标准
按照《实施方案》基本要求,综合考虑国家投入、普惠床位
数、普惠年限、退休金标准、居民可支配收入、服务品质及CPI等
因素,在普惠养老合作期限内,按照入住养老机构同等床位价格
优惠800元/月。
五、办理程序
按照规范高效原则,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县(市)区民政
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个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
(二)能证明相应身份的证件、荣誉证书、证明材料等。县(市)
区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
盖章确认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5个工作日完
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凭市民政局出具的《徐州市普惠养
老审核表》与提供普惠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协议》;不符合条件的,
说明原因。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工作。依托徐州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发改委、民政局、卫健委等部门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谁推进”的原则,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积极
主动对接企业,认真进行现场调研、查验,及时落实中央补助资
金,确保项目建设保时、保量、保质、保真,确保项目发挥试点
示范作用。
(二)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加强中央补助投资监管工作,对中
央预算内投资实行专款专户管理,实施跟踪审计。强化对普惠养
老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实施检查评估,开展等级评定并向社会
公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各项评估
工作,将评估结果与等级评定、政府补贴、奖惩实施等相结合,
并充分运用于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监督功
能。对承接项目的企业实施情况实行评价,记录违法、失信信息,
向信用平台推送,出现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认定
为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按法律法规实施惩戒。
(三)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
广泛宣传推介普惠养老工作,吸引更多有实力的社会资本参与我
市普惠养老工作,争取广大市民特别是老年群体对我市养老服务
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养老服务发展的浓
厚氛围。
七、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徐州市普惠养老审核表
2020年4月1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徐州市普惠养老审核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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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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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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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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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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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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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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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简述: (签名成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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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证明材料(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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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 政局 初审 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市民 政局 审核 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